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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集体企业工资管理及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失效]

  1997年度实发人均工资低于7920元的企业报当地地税机关批准改为执行 计税工资办法;1997年度实发人均工资高于7920元的企业,且具备挂钩条件,又愿意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县地税局,市、区、县劳动局审批后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四、市供销社直属集体企业原挂钩办法暂不变。
  附件:1.集体挂钩企业从1998年起改为执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名单
  2.集体挂钩企业经批准同意后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名单

  附件1:

集体挂钩企业从1998年起改为执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名单



  (一)北京工美集团总公司(14户 )  3.软轴厂
                   4.弹簧厂
  1.北京市地毯一厂        5.喇叭厂
  2.北京市地毯二厂        6.起动机厂
  3.北京玉器厂          7.离合器厂
  4.北京象牙雕刻厂       
  5.第一绣花厂          (三)北京二轻有限责任公司(4户)
  6.工艺美术研究所        1.北京皮件厂
  7.骨雕镶嵌工艺品厂       2.皮革机械厂
  8.北京绒鸟厂          3.倍得实业公司
  9.北京市工艺美术厂       4.宣武门批发市场
  10.长城美术品厂        (四)北内集团总公司(4户)
  11.旅游产品供应公司       1.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
  12.地毯研究所          2.北京市汽车电机厂
  13.地毯毛纺厂          3.北京市内燃机附件一厂
  14.长阳功能食品厂        4.北京市汽车水泵厂
  (二)北京市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五)北京市电子办(3户)
  (7户)               1.无线电元件四厂
  1.方向盘厂            2.计算机配件二厂
  2.滤清器厂            3.电子技术发展公司
  (六)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   4.振兴百货商场
  (2户)               5.天山毛纺供销部
  1.北京测振仪器厂         6.思迈尔商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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