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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㈠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㈡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
  ㈢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㈣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指省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地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对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难以确定的,由市地方税务局确认。

第三章 纳税人的认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具体为:
   ㈠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应为纳税人;
  ㈡房屋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应为房产税纳税人。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㈠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㈡产权未确定的;
  ㈢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第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细则》等有关文件对特殊情况的房产税纳税人进行认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一些特殊情况纳税人,可按下列原则进行认定;
  ㈠对于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无法及时找到纳税人(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协助税务机关找到出租人。承租人不能协助税务机关在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的可确定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确定由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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