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第66号 1998年5月12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各地方税务机关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
第三条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参照下列条例:
㈠构成房屋的财产必须有基础、围护结构(墙或柱)、屋项和门窗等;
㈡能够遮风避雨;
㈢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财产,不构成房屋,不能征收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在规定的范围内征收,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其具体范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