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8]83号 1998年5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和“职业援助”计划,开拓就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现就办理有关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手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市劳动局1998年第2号通告中规定的“调剂”工种(岗位)申请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市商委、经贸委、农办、计划单列企业所属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招用下岗职工;其他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的原则,通过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名单附后)招用下岗职工。其中:商业、旅游业以及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等第三产业招用下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人数的50%;其他各类企业招用下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人数的30%。
  1.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等单位招用下岗职工达到上述比例的,可以持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共同盖章的“招用本市人员不足证明”(样式附后)以及招用的下岗职工花名册,到市劳动局办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指标审批和《就业证》手续。
  2.区(县)属单位招用下岗职工达到上述比例的,由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证明。
  二、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应当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求状况和本行业及招聘工种(岗位)的具体情况,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拟定招聘简章,合理地确定招聘年龄、学历、工资等招聘条件,不得随意提高招聘条件。对随意提高招聘条件、有意压低工资标准,不招用下岗职工的,市、区(县)劳动局将停止审批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指标,不予办理《就业证》手续。
  三、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免费为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应聘提供服务。积极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联系,建立对口服务关系。
  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努力做好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工作,并以下岗职工就近的原则,主动与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联系,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日常“职业援助”和下岗职工专场洽谈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