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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工程开工申报及建档管理办法

  第七条 外地进京从事桥(门)起重机安装、修理的单位,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一、长期在京从事安装、修理桥(门)式起重机业务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申请备案,经批准后,方准予按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二、非长期在京从事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业务的外地单位,欲在京从事安装、修理工程的,工程开工审批手续应在市劳动局办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填写《外地进京单位起重机械安装维修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并持所在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认可证》、发证机关出具的施工证明和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文件资料到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报审,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检验、建档

  第八条 工程完工后,设备产权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持《申报表》或《外地进京单位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登记表》到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核发《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产权单位为非市局直接监察单位的桥(门)式起重机械,检验后产权单位应持《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到设备所在区、县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建档手续;产权单位为市局直接监察的单位的桥(门)式起重机械,检验后产权单位应持《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到市劳动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建档。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建档登记手续完毕后,向产权单位发放《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取得《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对未办理开工申报手续的工程,劳动部门不予检验及颁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不得使用。

附则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产权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工程开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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