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械
安装修理工程开工申报及建档管理办法
(京劳特发[1998]90号 1998年6月9日)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依据《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7)8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工程。
第三条 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工程只限由持《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局直接监察单位包括:首钢总公司、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北京建工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起重量≥1吨的各类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工程。
开工申报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设备产权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填写《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工程开工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持工程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工程开工申报应持以下文件资料:
一、证明文件:
1.省级劳动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施工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证》
4.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
二、技术资料:
1.技术负责人(或质保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
2.变更设计的工程应有变更设计证明书
3.工程中各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技术交底
5.厂房及承载土建图
6.轨道地基土建图
7.起重机修理(改造)前技术状况鉴定书
8.各种随机文件包括:部件安装图、电气敷设、使用维护说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