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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及有关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厦府[1998]综056号 1998年6月15日)


  根据市政府1992年颁发《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厦府(1995)综140号《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要求,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促进住宅消费热点形成,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1998年公有住房成本价。

1998年竣工、验收的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框 架 │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砖 木 │ 高  层 │
├─────┼─────┼─────┼─────┼─────┤
│ 1293   │ 1208   │ 1123   │ 1079   │ 2512   │
└─────┴─────┴─────┴─────┴─────┘ 

  1998年7月1日起职工购房取消标准价,只实行成本价。购买成本价计算房价时,抵交价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4元计价,职工双方的工龄抵扣,每个工龄按不超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每平方米5.45元计算。
  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门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执行期从1998年7月1日起到1999年6月30日止。
  二、继续推进租金改革。
  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止,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8%,即从现行平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6元提高到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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