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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

  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在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需进入市场的,按以成本价购买公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购买公房, 实行自愿的原则,对不愿购买现自住房的租户,可通过互换住房后,自愿意购买公房的租户购买。
  购买公房必须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公房出售后,其维修、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自用部位,即进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属购房职工、居民的自理范围,费用自理。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由相关购房职工、居民共同负担。职工、居民购房时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20元/平方米,用于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不足时由产权人按所占有面积比例分担。
  共用部位系指: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体和基础)、天面、外墙面、楼梯内、公共走道、烟囱。共用设施系指:楼内的上下水管、排污管、供电线路、化粪池等。
  (三)住宅区内的道路、上下水道、路灯照明、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按《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存入市财政专户, 用于公房的维修、解危解困及安居工程房屋的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房出售后,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要拆迁的,购房人应无条件服从。拆迁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公房出售过程中,购房者不得购买两处公房,违反本办法的,按房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出售公房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原《南宁市出售国有直管公房办法》(南府发〖199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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