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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1998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8]18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特急明传电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通知精神贯彻执行,并结合北京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依然要在严格审核,严格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采取积极措施,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已纳税并真正出口的货物及时足额办理退税。
  二、按照总局要求,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反映出口退税进度的月报、季报等税收快报制度。特做如下说明:
  (一)各区、县局要认真按照总局要求填制月报和季报表,其中第五栏已审批退税额,应以市局批复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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