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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2)对经年鉴合格的“三老”企业,招聘退离休人员而支付的劳务费用,可暂开具《无锡市工商企业非商事收费票据》外,对其他劳务费用均一律按规定开具《无锡市劳务费专用发票》,企业方可作为税前列支劳务费用的合法凭证。
  十、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项目的调减程序和调减数额及补税数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财税字(94)009号、(95)81号、(97)22号等)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项目的调减程序和调减及补税数额的计算作统一规定如下:
  1、弥补亏损。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经中介机构审理后,应先用于弥补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以前年度(5年期以内)的亏损额。企业亏损额未弥补完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未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以前年度亏损和超年限(5年期以外)未弥补的亏损,均不得调减应纳税所得。
  2、投资收益,包括:联营分利、股利收益和境外收益。
  (1)企业可调减的“投资收益”(已税),应用本年度利润总额(投资收入并入后)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上述“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若大于“投资收益”的,按“投资收益”数调减,若等于或小于“投资收益”的(则本企业亏损),按应纳税所得调减,若无应纳税所得,则不于调减。
  (2)对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可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含本年度亏损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从国家六个经济特区的内、外资企业分入),也有不需要补税的(被投资方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如弥补后有盈余的部分,则应计算补税,如弥补后仍不足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弥补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3、免税收入,包括:按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等“四技”净收益(企业30万以下)、治理“三废”产品净收益和国库券利息收入(指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可调减的免税收入,应用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弥补亏损”和“投资收益”后的应纳税所得,若大于报经批准的免税收入数额(“国库券利息收入”不须报批,下同),则按批准免税的数额调减,若等于或小于批准免税的数额,则按应税所得调减,若无应纳税所得,则不予调减。
  4、国家补贴收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含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征收所得税,故不予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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