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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2、凡属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列示内容以外的,且既不符合税法规定,又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并涉及到损益的数额,则既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调帐,又要计算补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并入“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征收所得税。其补征所得税额的会计处理,与本年利润应交所得税相同。
  八、关于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罚息的税收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文规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纳税人在税前扣除
  九、关于对企业的计税人数和劳务用工人数的界定及列支凭证问题。
  根据《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和劳动、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暂掌握执行如下:
  1、计税人数的界定及列支凭证:
  (1)凡属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或由企业单位按规定与职工个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职工人数(含农村合同工),均可列为企业单位的计税人数。
  (2)凡符合计税人数范围的人员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各种奖金、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等),企业可依据自制原始凭证即工资发放清单支付,在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内,税前从实列支,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税前列支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调整征税。
  (3)凡属计税人数,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比例时,一律作为正式职工人数计算比例享受政策。
  2、劳务用工(即开票工)人数的界定及列支凭证:
  对上述计税人数以外的企业单位用工,均视为劳务用工人数。具体掌握为:
  (1)农村劳务工(含建筑、运输点工)。即企业与个人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只订立劳动协议,按多少元一工结算支付劳务费的;
  (2)离退休留用、招聘人员及外聘兼职人员;
  (3)城镇零星用工(指临时发生,为完成某项工作所使用的少量、零星的城镇点工);
  (4)外单位借入人员(即企业借用的外单位劳务输出人员)。
  凡属上述情况的劳务用工费用,除下列二种情况:
  (1)对主体企业或学校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劳服、校办企业(均应取得劳服、校办企业资格证书),其职工养老保险和工资及附加费用,由主体企业、单位统一办理、扣交、支付,并向劳服、校办企业进行结算收取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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