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锡地税二[1998]02号 1998年4月10日)
一、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文明确如下:
1、企业按税务机关审核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超过上述标准上交的管理费部分和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按国家规定使用后的结余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政策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执行。
2、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应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文通知如下:“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对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5号文规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四、关于对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686号文规定:同意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江阴分公司从1997年度起向其总公司按理货收入的3.5%提缴管理费并在税前扣除,分公司超过规定标准上交或提而未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查出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3号文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