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减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的通知
(青政发[1998]0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原征收的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进行调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将我市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由原定10%调减为3%。
二、旅馆业增容费征收范围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馆业增容费
征收工作的通知》(青政发[1997]143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增容费的征收范围。
三、旅馆业增容费调减征收比例后,市地税部门应认真做好清理各类旅馆以往年度欠缴增容费的工作。对拖欠和拒缴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