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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
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1998]4号)


各区、县财政局、控办;浦东新区财税局、控办;市局各直属分局、控办:
  现将财政部法字(1998)9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对今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凡处罚有违“通知”精神及引起处罚对象强烈不满的,按“通知”精神纠正。
  二、凡各单位自行签发或会签的文件中曾引用《通知》所述相关文件原规定的,请按《通知》精神进行修订。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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