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
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1998]4号)
各区、县财政局、控办;浦东新区财税局、控办;市局各直属分局、控办:
现将财政部法字(1998)9号《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对今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凡处罚有违“通知”精神及引起处罚对象强烈不满的,按“通知”精神纠正。
二、凡各单位自行签发或会签的文件中曾引用
《通知》所述相关文件原规定的,请按
《通知》精神进行修订。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