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拨实行属地管理的企业,其职工退休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未实行属地管理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十一、外埠城镇劳动者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养老条件时,按《规定》第三十九条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养老条件返回原籍的,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二十二、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十三、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没有工作单位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其指定的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十四、《规定》实施前,因原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使被保险人(判刑、劳动教养、除名、自行离职及失业人员除外)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企业应承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被保险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补缴额可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原企业无法补缴的,也可由被保险人向现所在企业缴费,企业按规定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按有关规定足额补缴企业与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二十五、企业中就业的残疾人,不能以原有的残疾做为提前退休的条件。
二十六、《规定》实施后,以前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十七、本办法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二十八、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
公式一: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储存额计帐利率)+当年存入个人帐户金额+当年存入个人帐户金额的利息
其中:当年存入个人帐户金额的利息=当年存入个人帐户金额月积数×当年存入个人帐户金额计帐利率×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