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人员,按出境(国)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六)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下岗人员,按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这些人员在非本企业取得的劳务收入可与本企业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使用非本单位的人员时,应按月为其提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企业缴费部分的资金,并在签定劳务协议时予以明确。职工个人应将劳务收入所得向本企业备案。职工以非本企业取得的收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须包含企业缴费部分,由本人向本企业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上述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规定》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被保险人符合《规定》养老条件时,企业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手续。
七、企业与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期内,被保险人个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只记入个人缴费的部分,但不计算缴费年限。待单位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补记全部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
八、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前后合并计算。
九、被保险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每年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当年存入个人帐户金额的记帐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度内银行利率变更时以当年最高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并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作为第二年计算利息的基数(见附:公式一)。
十、被保险人按《规定》条件办理养老手续后,停止个人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的余额部分继续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见附:公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