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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有文件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8]88号 1998年6月4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17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33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8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64元;
  (五)从第十三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17元。
  二、失业职工医疗费的补助标准也应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管发(1994)364号)文件规定比例,随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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