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对粮棉油调销结算和回笼贷款的监督管理。凡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转账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严格坚持“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企业调销回笼贷款,必须及时足额存入农发行的企业基本专款专户,其使用顺序:首先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其次留足该笔贷款利息。对企业销售利润较多的还应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的本息,然后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转存其他银行或坐支现金。
(三)加强对粮棉油库存的管理。各县(市、区)农发行对收储企业的实物库存要进行彻底调查、查实基数。要建立健全粮棉油库存台账, 及时登记和反映企业库存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价格及变化情况。要建立粮棉油核查责任制度,将辖内粮棉仓库的实物管理落实到售贷人员,并坚持经常性地深入仓库核实库存及变化情况,对减少的库存要认真核实去向。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出库报告制度,确实做到库存减少,贷款相应全额收回。
五、企业附营业务贷款与收储业务贷款严格分离转行农发行一律不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提供任何贷款。附营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收储企业资金。粮食企业所有附营业务实际占用的贷款和债权、债务、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六、坚决执行消化粮食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的政策
(一)对粮食企业在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政策性财务挂账, 继续按原规定由省负责消化;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由各级政府和粮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消化,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其中政策性挂账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消化,粮食企业经营性挂账在规定期限内用其所得税前的经营利润等渠道消化。为了落实挂账停息和分年消化政策,各地(市、州)、县(市、区)每年需消化挂账资金一律解缴到该地(市、州)农发行营业部设立的消化挂账资金专户,省、地(市、州)农发行收到消化挂账资金后,等额核减挂账贷款数额。以地(市、州)为单位未完成消化挂账任务的,省财政将在对地县财政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
(二)对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