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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3、棉花收购贷款发放实行由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级棉麻公司承借承还。
  三、收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粮棉油收储企业及储备库必须在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目前仍搞多头开户的企业要立即纠正。每个开户企业应在农发行至少开立4个专门账户。
  (一)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企业调销回笼,农发行发放的收购、储备及调销贷款转存,偿还贷款本息,财政对企业各种补贴,上级拨入的经费等款项, 必须首先通过该账户进行核算。基本存款账户存款由农发行和企业按存款性质进行分配,企业不能从这个账户直接支配资金。
  (二)收购资金存款专户。该专户主要反映核算企业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收购贷款及用于收购相关费用的存款,专门用于收购过程中现金和转账支出,不得支付企业工资等费用。
  (三)企业财务资金分款专户。该账户为企业费用账户。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专户转入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费用补贴、专项用于垫付费用贷款转入、按规定销售回笼款在归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以及财政补贴分配的经费性存款等。其资金用途为企业各项正常费用,即经营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部分财务费用支出。该账户必须严格区分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和收购资金存款户,不得相互混淆。
  (四)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专户。该专户单独核算粮、棉、油企业从实现的销售收入回笼款中所扣付的应付利息额。
  远离开户行县以下的收储企业因交通、提现不便等客观原因。除在开户行设立基本账户外,经开户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设“销售回笼存款户”、“财务资金存款户”和“收购资金存款户”, 其具体方法和管理规定按湘农发行[1998]发字第52号文件操作。
  建立专户支出审查制度。各开户行必须加强对企业各个专户资金变化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分别建立专户支出定期审查制度,监督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进一步完善“库贷挂钩”管理办法
  (一)认真做好新增贷款发放的审查监督。各级农发行要按照各级政府确定的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严格核定贷款发放的额度,应由农发行承担的收购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并按照收购进度逐步发放,逐日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对贷款超过实际收购需要的部分,农发行必须及时收回。确保当年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增加的粮油库存值(包括必要的包装物等合理费用)相一致。禁止在不收购、不调销粮棉油时对收储企业发放收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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