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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供销合作社
《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发展银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供销合作社《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确保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7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指国有粮油收储企业和棉花收储企业(以下简称粮棉油收储企业)收购多少粮棉油,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费用供应多少资金;销售多少粮棉油,要全额收回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本息。
  二、收购贷款发放对象、范围、方式
  (一)发放对象;全省粮棉系统单位承担粮棉油收购、调拨、储备、储存、 进出口等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粮棉油收储企业。禁止对没有粮棉油收储职能的粮棉系统所属企业发放贷款,禁止对粮棉系统之外的粮棉经营企业发放贷款。
  (二)发放范围:粮棉油收储企业开展定购粮棉油、议购粮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棉油的收购、储存、调拨和粮棉油进出口业务活动,因自身资金不足而需要发放的贷款。禁止超范围发放收购贷款。
  (三)发放方式:
  1、粮油收购贷款发放实行由县(市、区)以下独立核算的粮站以及各级储备库“分借分还”,并直接向县(市、区)农发行营业机构分别立据,承借承还。取消县(市、区)级“统借统还”方式。农发行不再对粮食结算中心发放收购贷款。
  2、原已对粮食结算中心发放的收购贷款,农发行和粮食主管部门要于1998年早中稻入库前澄清底子,按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9号文件规定,对认定的财务挂账占用、不合理占用、物资占用贷款分别落实债权债务,重新立据。在财务挂账未认定前、先按库存值占用资金分解落实债权债务,待财务挂账认定后再进一步落实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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