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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若干规定

  (17)要把环保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环保产业的固定资产投入要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相适应并予适度倾斜。环保新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要优先列入科技发展计划和推广计划。金融部门可在信贷政策上试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经济效益好的环保企业、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信贷资金。
  (18)建立以排污者和开发者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环保投入机制。设立省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资本金管理。逐步增加各级财政对环保产业的投入。各地征收的排污费必须按有关规定集中用于污染治理项目。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优势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财政环境治理资金,都要安排不少于10%的比例支持环保产业发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化投资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积极争取海内外社会团体、个人和国际组织的捐赠,所集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公益性环保投入和贫困地区生态保护项目。
  (19)运用税收杠杆扶持发展“三废”综合利用、环保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污染治理及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对环保投资项目,经审核,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环保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环保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和仪器,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环保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产品,实行“免、抵、退”的税收管理办法。经省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同时享受省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七、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环保产业的领导
  (20)实行环保产品认定、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招投标资质、设施运行管理资质、环保咨询服务资质的制度。凡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销售环保产品的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产品生产许可证》。严禁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无证、伪劣、淘汰的环保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须取得国家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证书》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在委托治污工程设计和施工时,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对各种咨询、评价、预测、培训、监测等技术性服务活动和自然保护经营活动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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