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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若干规定

  (12)大力推广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设备和清洁生产技术。积极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发展先进、实用、经济、节能、清洁的环保产品和装备。积极推行国际环保产业标准,加强环保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实行环保技术成果交易认证制度,定期公布环保产品抽查和鉴定结果。加快淘汰消耗高、效率低、危害环境、破坏自然生态、损害人体健康的落后技术、产品和装备。五、更好地利用外资,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发展开放型环保产业
  (13)加大环保领域以资源换技术,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的力度,大胆引进国外、省外先进环保设备、产品和技术,鼓励外商或东部企业、单位和个人直接投资环保科技和产业,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加快小流域治理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商购买、承包、承租荒山、荒沟、荒滩、荒沙、荒水资源,参与生态农业建设。出让或出租“五荒”资源使用权期限可达50年甚至更长,在此期限内允许继承、转让、抵押、参股,从有收入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14)积极吸引国外、省外资金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转产环保产品。鼓励各地拿出环保优势企业和产品与外商合作。支持国有环保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厂房、场地作股本或出让部分产权和经营权,同外商或东部企业进行部分或全厂合资、合作、实现嫁接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向国内外拍卖、出售一批国有中小型环保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权,鼓励外商或东部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其资产重组,并享受省内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15)鼓励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企业之间的环保科技交流和技术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与国外学术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支持环保企业出口环保技术和产品,承建境外环保工程。
  六、强化对环保产业的政策支持,创新环保产业的投入机制
  (16)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按照排污费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依法足额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限期达标。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必须坚决关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今明两年内,在西安城区普遍推广燃气技术,以燃气锅炉取代燃煤锅炉,机动车辆使用无铅汽油,公交车辆试用燃气动力。宝鸡、咸阳、铜川、延安、渭南等城市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2000年全省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均要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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