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辽河流域是国家重点治理的流域之一。因此,对排入辽河流域污染负荷较大的企业是我市推行清洁生产的重点,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七、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要与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有条件的企业要与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相结合,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目标。
八、所有新建、扩建、改变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用技术起点高、能耗物耗低、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工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包括清洁生产的有关内容,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等方案进行详评,对工艺落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高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时提出的清洁生产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九、被下达限期治理的企业,要通过采用清洁工艺和实施经过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污染防治方案,达到限期治理的要求。
十、重点排污企业许可证发放,必须经过清洁生产审核,凭审核报告办理排污许可证。
十一、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基础上产生的污染治理方案才能予以立项。
十二、国家和地方技改项目贷款、节能综合利用专项贷款、环保治理贷款等优先安排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十三、清洁生产是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年终考核、评比各有关部门及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绩效的内容之一。对在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局、经贸委进行表彰。
沈阳市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