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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经贸委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行清洁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经贸委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行清洁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环控[1997]232号文件《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沈委[1997]8号文件《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清洁生产试点的具体实践,对我市推行清洁生产做出如下规定:
  一、清洁生产是实现工业污染防治从单纯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治理辽河流域污染,实现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有效措施。因此,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及工业主管部门要转变工业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观念,高度重视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要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和优惠条件,积极支持、指导和鼓励污染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二、市直各工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环保局、经贸委要加强生产管理方式,从生产过程的各环节着手实施清洁生产措施,减轻末端治理的压力。结合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经常性的自我清洁生产工作。
  三、实施清洁生产企业是主体,法人是关键。企业法人要根据环境管理治理的需要及全市推行清洁生产的统一部署,按照“增效、降耗、节能、减污”的清洁生产目标,认真组织好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把开展清洁生产作为实现污染达标排放和完成燃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重要手段。
  四、个排污超标企业要加大污染治理的力度,企业领导要转变生产管理方式,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着手实施清洁生产措施,减轻末端治理的压力。结合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进行经常性的自我清洁生产。
  五、根据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市环保局、经贸委将制定培训计划,对确定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负责人及工艺技术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提高各层次有关人员对推行清洁生产的认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的方法和技能,把本企业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搞好。同时,也将组织市直各工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环保局、经贸委的有关人员进行清洁生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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