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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函[1998]156号 1998年5月25日)


四川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
  你所关于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报告(川技监情[1997]27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有关规定,对你所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你所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监督资料、情报复制、检索、查新等项服务,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是对社会各单位、个人的最收费标准。
  三、你所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到物价部门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严格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开展复制、检索、查新等各项技术监督情报、信息服务,以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规定以外的收费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为不合法收费,违者由物价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查处。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附:

四川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 资料印制费
  1  A3印制        页    0.6
  2  A4印制        页    0.3
  3  电脑输入(A4)     页    4-18
  4  制版 页 4
  5  印刷(8K千印)     千印    30 不足千印按千印计
  二 提取资料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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