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以售房成交价为计算基数,二环路以内按1.5%、二环路以外按1%收取。
(二)对购买首次上市出售的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按成交价的3%征收契税,按成交价的0.5%收取交易规费。对买卖双方相互购买已购政策性住房的,由差价支付方以现行征收标准按差价交纳契税和交易规费。
(三)职工出售已购政策性住房交纳税费实行保证金制。职工出售政策性住房时,应持购入政策性住房的专用发票和交易过户手续,向税费征收机关按综合征收率交纳售价4%的保证金,保证金暂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的专户。
职工出售已购政策性住房后,从办毕交易过户之日起一年之内再购商品住房的(即先卖后买),视同住房产权交换,职工可持预交保证金专用发票,在交纳新购房应交税费时办理抵扣手续;对职工在新购商品住房后六个月内出售已购政策性住房的(先买后卖),视同住房产权交换,在审验职工购商品房的缴税凭证后,可对其售房收入应交的4%的综合税费作抵扣计算,土地出让金仍按售房成交价的1%和1.5%征收。
按房改政策购房时未作价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部分,在上市交易时所交纳的4%的保证金,不得用作新购房的税费计抵。
职工出售政策性住房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不再购买商品住房的,保证金转作税费分别解缴到征收机关。按综合征收率收取各项税费或保证金,为加强税款管理,保证税款的安全性和及时性,由财税部门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征管,按月解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土地出让收益由国土部门收取。
五、职工无论是“先卖后买”还是“先买后卖”或相互购买政策性住房,只能享受一次税费政策优惠,此后再行买卖交易的,纳入现行商品房交易管理,不再享受优惠,买卖双方交易税费按现行征收标准执行。
六、发展住房金融,推行职工个人住房担保抵押贷款,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充分利用银行住房信贷资金,扩大个人住房消费容量,使职工在改善住房条件时“买旧房得一点,个人出一点(包括支取个人公积金帐户内的资金),不足部分向银行贷一点”,增强个人购房支付能力,增加住房有效需要,培育职工个人购房的消费主体。
(一)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是一项有很大市场空间且流通量大的新的业务,为保证规范运作、分散风险,人民银行市分行和市房改办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已出台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尽快修改、完善和出台我市《职工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和《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规则》,以保证有效管理,搞活流通。
(二)对职工“以旧换新”、“以差换好”需要贷款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担保抵押贷款。商业银行对购房对象进行必要的贷前审查,并经住房担保置业机构担保后,可开展不超过10年还款期的商业性放贷或组合性放贷(公积金切块与银行信贷按一定比例匹配),扶持职工分期付款,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