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1998]第96号 1998年5月28日)


  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步伐,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精神,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要求,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带动国民经济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工购买的完全产权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以下简称已购政策性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允许上市交易(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抵押),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金。交易收益归职工本人所得。
  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也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住房。
  二、属下列情况的已购政策性住房暂不允许上市:
  (一)职工已有或既租又买两套以上(含两套)的住房;
  (二)学校教学区内、部队营房区内及单位办公、生产区与居住区无法分离的住房;
  (三)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性质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后会造成居住困难的住房;
  (五)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不允许交易的住房。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与服务,保证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规范有序运作。鉴于政策性住房成份多元化,上市政策性强,为规范交易秩序,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地合法交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充分发挥市场电脑住房置换网的功效,提高置换配对的成功率,凡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统一到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为方便群众、促进交易,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为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提供信息咨询、行情展示、中介代理网络服务;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场提供“一条龙”服务。为简化交易办事程序,现行房屋买卖公告程序可予取消,从接件受理到登记办证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税费。
  (一)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出售,为简便征收,按售房成交价对卖方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交易规费,另按0.5‰收取印花税。在征收的综合税费中,各项税款为3.5%,交易规费为0.5%,税款与现行征收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地方补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