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办者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书面申请;
(二)符合我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三)有固定的不少于20平方米的服务场所,并须配备与之相应的设施;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五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六)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七)跨县(市)异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有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歇业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的人事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歇业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劳务市场
第十三条 开办劳务市场,须符合我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在政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下,依法开办。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乡村的村民委员会均可依法单独或者联合开办劳务市场。
个人不得独立开办或者合伙开办劳务市场。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劳务市场,须向认识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并办理《劳务市场许可证》,人事劳动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者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劳务市场许可证》,不批准的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申办者凭《劳务市场许可证》,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市场登记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不批准的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单独或者联合开办劳务市场的,除办理《劳务市场许可证》、《市场登记证》外,还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