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在6月30日前对所辖未竣工的零税率项目(工程) 进行一次清查,并在8月31日前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 跟踪管理办法》规定,为其办理《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对于6月30 日前竣工但未满两年且认为无需跟踪的项目可不再补办《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在7月10日前和9月10日前分别将零税率项目的清查情况和《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并于每年6 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各填报《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情况汇总表》一次。
2、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项目进行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同时,协调并配合税务检查部门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用途、实际完成投资额、办税手续等情况的检查。强化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3、根据京地税二[1996]587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原零税率项目(工程)在竣工清算后两年内改变为适用高税率用途的,不论其原因和改变用途时间长短,均需按规定补缴税款,部分改变用途的就改变部分征税。
4、根据《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零税率项目(工程)在竣工清算后两年内发生转让或出租并改变为适用高税率用途的,由转让方和出租方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申报纳税手续,按其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补缴税款。
5、零税率项目(工程)在竣工清算后两年内转让,其用途仍适用低税率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购买方办理登记、跟踪手续后,修改原项目登记。对于部分转让的,核销原项目登记后,为转让双方就其拥有部分分别办理项目登记和跟踪监督手续。继续跟踪期限仍到项目竣工后两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