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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1992年6月底前已从人民警察岗位上离退休的未授衔人员增加生活费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1992年6月底前已从
人民警察岗位上离退休的未授衔人员增加生活费补贴的通知
(沪劳保业二发[1998]32号)


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县人事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1992年6月底前已从人民警察岗位上离退休的未授衔人员增加生活费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1992年6月底前在人民警察岗位工作满五年并从人民警察岗位上离退休的未授衔人员。
  二、增加生活费补贴的标准
  退休人员每月按50元标准增加生活费补贴;离休人员每月按60元标准增加生活费补贴;离休人员中副局级以上的人员每月按70元标准增加生活费补贴。
  上述增加的生活费补贴可计入养老金基数,其中离休干部增加的生活费补贴可列入按规定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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