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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发展基金调整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旅游市场促销经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发展基金调整为旅游
发展专项资金和旅游市场促销经费的批复
(厦府[1998]综051号 1998年6月5日)


市旅游局、财政局:
  厦政旅[1998]039号文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旅游发展基金调整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旅游市场促销经费。1998年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400万元和旅游市场促销经费100万元予以安排。今后上述两经费均以此为基数予以安排,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其中,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按实际项目每年要有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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