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发展基金调整为旅游
发展专项资金和旅游市场促销经费的批复
(厦府[1998]综051号 1998年6月5日)
市旅游局、财政局:
厦政旅[1998]039号文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旅游发展基金调整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旅游市场促销经费。1998年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400万元和旅游市场促销经费100万元予以安排。今后上述两经费均以此为基数予以安排,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其中,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按实际项目每年要有所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