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实施
粮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8]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27号),省粮食局、人民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制定了《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2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9号)精神,为加快我省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现就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提出以下方案。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开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储备粮油、省级和地市、县(区)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调拨和粮食进出口。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应继续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现有粮食部门所属粮食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4、边远山区县,可成立县粮食收储公司。县粮食收储公司统一承担全县粮食收储任务,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收储贷款专户,实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不得从事副营和其他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