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8]第167号 1998年6月22日)
为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地产中介资格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地产中介服务时,可向委托人收取地产中介服务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国家未有规定前,暂按本文附表的规定执行。附表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物价局可在此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二、地产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助审批等行政权力擅自规定强制性服务项目和强行收费。
三、凡在我省从事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