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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税收票证销毁
  税收票证销毁按《办法》十五条办理,其中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办法》规定必须逐级上缴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销毁的票证除外)需要销毁时,必须按《办法》规定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局审批备案后,按市局要求实施销毁。
  (五)票证专用章戳的管理
  票证专用章戳的管理按《办法》五条第十四款执行,票证专用章戳的刻制,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市局审批后,由分局刻制,启用前应先送市局备案,并建立票证专用章戳使用登记簿,加强对票证专用戳使用管理。
  (六)票证管理的考核办法,仍按市局《“优质快报”竞赛考核办法》执行。
  二、实施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税收会计改革的需要,修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增设了票证管理机构和票证管理人员及各级机构管理职责条款,还增设了票证销毁条款和票证检查条款,对税收票证种类、使用范围和票证设计、印制、领发、保管、填用、报缴销、作废、停用、查库、损失处理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管理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票证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单位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把贯彻实施《办法》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办法》,搞好各级票证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明确职责,熟练掌握票证管理和使用业务。
  (三)要严格执行《办法》,按《办法》和市局的补充规定,逐一规范票证管理各环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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