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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0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保证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规范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依据《办法》二十条,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的实际情况,做了补充规定,提出了实施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补充规定
  (一)税收票证的领发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11月份编报下一年度《税收票证用量计划表》,市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安排发送。交接手续按《办法》规定执行,《税收票证用量计划表》中没有列入的票证,请到市局领取。
  (二)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季上缴市局处理,上缴数在《票证用存季报表》“停用上缴”栏反映,其它情报按《办法》十二条执行。
  (三)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税收票证发生损失除按《办法》十四条办理外,还应在七日内将简要情况电话报告市局,在一个月内将详细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局,票证损失的核销由区、县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报市局审批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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