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所收学费,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7]l6号)的规定,要加强管理并纳入综合财务计划,用于办学支出及教师酬金和学生个人部分,任何单位不得统筹平调;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并须办理由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收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学费的收支情况,学校应当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各校应本着“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进行收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1998年6月8日
附:
关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学费
(一)普通中专、中师:
财经、管理、农林、普通师范类专业:l100-17O0元/ 生/年
工、医、政法类专业:1300-1900元/ 生/年
体育、外语 、幼师类专业:1900-2500元/ 生.年
艺术类专业 2000-2900元/ 生/年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专可按上述标准上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