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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
学校(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教计[1998]101号 1998年6月8日)


各市、地、州教委、物价局、财政局、省内各普通中专学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l996]101号《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所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中专学校(以上均含经省教委批准举办的普通中专班、职业中专班)和职业高中学校(班)。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 收取学费的标准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等非正常经费支出。各学校主管部门不得由于收取学费而对学校减少拨款。
  第五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减免比例掌握在学生人数的5%左右。各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拿出10-15%设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俭学基金、困难补助金,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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