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8)55号《关于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明确如下:
1、对“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改制后,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其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于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的金额,属于199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可作为“集体资本金”,并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可按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时,如果核定无资本金或资本金达不到国家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限期在五年内补足。补充方式可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直接转增,也可由主办单位直接投入。
3、对清产核资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挂帐净损失,在按财务处理规定核销权益,即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以及列入当年(清核年度)损益后,经辖管地税部门核准挂帐的数额部分,可暂列作“递延资产-清核挂帐损失”科目(即从原“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留待以后年度五年内逐步摊销处理。
附件:1.改制企业不良(实)资产核销审批表
2.改制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审批表
3.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审批表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1:
改制企业不良(实)资产核销审批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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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行次│企业上报数│主管部门审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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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成品成本高于售价部分│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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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盘 亏 │2 │ │ ┃
┃ ├───────────┼──┼─────┼───────┨
┃ │报 废(毁损) │3 │ │ ┃
┃ ├───────────┼──┼─────┼───────┨
┃资产│盘 盈 │4 │ │ ┃
┃ ├───────────┼──┼─────┼───────┨
┃ │净损失小计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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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值 │6 │ │ ┃
┃ │盘 亏├──────┼──┼─────┼───────┨
┃ 固 │ │净值 │7 │ │ ┃
┃ ├────┼──────┼──┼─────┼───────┨
┃ │ │原值 │8 │ │ ┃
┃ 定 │报 废├──────┼──┼─────┼───────┨
┃ │(毁损) │预计清理后 │9 │ │ ┃
┃ │ │净损失 │ │ │ ┃
┃ 资 ├────┼──────┼──┼─────┼───────┨
┃ │ │原值 │10 │ │ ┃
┃ │盘 盈├──────┼──┼─────┼───────┨
┃ 产 │ │净值 │11 │ │ ┃
┃ ├────┴──────┼──┼─────┼───────┨
┃ │净损失小计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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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收回应收帐款 │13 │ │ ┃
┃清算├───────────┼──┼─────┼───────┨
┃ │无法偿还应付帐款 │14 │ │ ┃
┃资产├───────────┼──┼─────┼───────┨
┃ │坏帐损失小计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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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出金额 │16 │ │ ┃
┃长期├───────────┼──┼─────┼───────┨
┃投资│收回金额 │17 │ │ ┃
┃ ├───────────┼──┼─────┼───────┨
┃ │投资损失小计 │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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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财产损失 │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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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亏损挂帐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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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红字 │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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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周转金红字 │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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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资产 │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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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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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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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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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减净资产总计 │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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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
┃部门 ┃
┃审核 ┃
┃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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