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改制后,原企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分开,相互间严格划清各项费用支出,有关管理费用的分摊应报主管部门核定,报辖管地税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按照资产、债务分开,收入、费用分开的原则,各自建立新帐,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正确进行经济核算和财务核算,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八)实行整体改制的企业,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未作价的无形资产(企业名称除外)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或继承。
(九)原企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调帐后需重新编制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报主管部门审批报辖管地税部门备案。在向体改部门报送的审批材料中,必须有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企业改组改制处理资产损失报批表》,进行分立式改制的还应附有经主管部门审批并已向地税部门备案的《企业分立式改制处理财务事项表》。
(十)无论企业(含国有)实行何种形式改制,都应在改制文书中写明企业帐面债权债务及潜在债权债务(如查补税收等)的责任承担者。经有权部门批准改制后,应将改制文书抄报辖管税务部门。凡未落实债权债务责任承担企业的,税务部门可将欠税和对改制企业进行改制前老帐户税收查补的缴纳责任落实到资产所有者,按股权负责清偿,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十一)改制后的企业如果工资结余已转为职工集体股,原则上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十二)改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报表汇总及报送渠道不变。企业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辖管地税部门办理注销和重新税务登记,同时提交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上述有关备案资料。
(十三)企业改制后,应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并坚持同股同利。
(十四)符合条件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改制时,向主管税务部门事先提出申请,并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能在改制后延续享受。
有关的会计处理
(一)改制企业核销不良资产的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按规定报经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区、局批准,在企业净资产中核销不良资产净值。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不良资产损失”明细科目,核算企业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损失。
1、改制企业应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等进行全面核实,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对外投资等而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不良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清理”.“长期投资”等科目。
2、尚未处理的历年潜亏和尚未弥补的历年亏损挂帐,借记“资本公积”(不良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3、按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借记“资本公积”(不良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