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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及集体企业税收财务处理的规定

无锡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及集体企业税收财务处理的规定
(锡地税二[1998]06号)

  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12号文的规定:
  (一)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2、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二、关于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资产、财务会计的处理意见。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市体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签发的“无锡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精神,以及市财政、国资局《关于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关资产、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意见》〖锡财工(98)2号、锡国资(98)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资产、财务会计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有关资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资产的评估确认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资产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且评估结果要经有权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二)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企业改制前对原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指: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职工食堂、浴室、招待所、职工宿舍和娱乐设施等,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制“改制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审批表”(表式附后)经有权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行剥离。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要继续使用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和有权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并专项管理,单独建帐。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有权资产管理部门缴纳资产占用费,并使用税务发票(或代扣代缴应纳税金)方可计入管理费用,资产占用费不得低于资产应提折旧。股份合作制企业受托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应负担发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
  (三)关于资产的提留
  改制企业在落实债务(含拖欠的税金)承担责任的前提下,经有权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在改制后企业的净资产中进行提留,提留的资产不参与分红。允许提留的资产为:1、拖欠的水费、电费、税金等;2、所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3、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医药费补偿按改制前一年全市人均支出水平,暂按5年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提留资产=改制前离退休人数*改制前一年全市医药费人均支出水平*5年。
  (四)关于资产的转让
  1、资产置换、转让或出售的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并根据企业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较高,净资产利润率较低)和发展前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权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在评估确认价值的基础上作适当上下浮动,但下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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