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据《
劳动法》处理。《
劳动法》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据这些用人单位目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10、仲裁委员会对于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等费用。用人单位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决的执行。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
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民事、经济纠纷等原因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民事或经济纠纷部分,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提出仲裁建议,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有关部门申诉,在此期间仲裁时效中止。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束后,仲裁委员会依据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束后,仲裁委员会依据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再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
12、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作了处理、处分决定的同时,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不承担的,用人单位在做出决定后6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用人单位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在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申诉要求职工赔偿的,仲裁委员会在裁决职工赔偿的同时,明确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决定后再提出赔偿要求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3、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出转移工作单位,用人单位要求交费,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效内到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者同意交费,用人单位办理调动手续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再到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返还因调动而缴纳的费用,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14、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经教育(指对职工违纪后的有针对性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后方可辞退,但职工犯有按行业特点严格禁止的违纪行为,企业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经征得工会同意后,可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