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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8]16号 1998年6月25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税务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主动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加强配合,制订信息传递单,定期互通情况,或召开定期的信息协作会议,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及各类组织机构的名称、数目,以发现应当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同时,要结合当前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参照本《办法》选择有效的税务登记稽核方式,切实做到应管不松、应征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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