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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八)有无完成税收任务后,有税不征的问题;有无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九)有无以设立税款过渡账户等形式占压税款。
  (十)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国税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四、检查方式
  各地应按照省局的要求,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国税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省局将组成检查组,有选择地对5-6个地市进行重点检查。
  五、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自查阶段为1998年7月1日至7月15日;重点检查阶段为7月16日至8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六、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国税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凡具体执法行为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国税机关必须纠正。
  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部分,同级国税机关要向其提交请求纠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对国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国税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不征、少征的税款,国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税干违纪问题的,交由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提高对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克服消极厌战情绪,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并明确一个科室为牵头单位,有关科室协调配合。被检查的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工作要排出具体时间表,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确保自查和重点检查任务的完成。要重整改,重实效,切实把该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各地要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要把执法检查同贯彻落实省政府皖政[1998]19号文件结合起来,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收政策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要把执法检查同各类日常税收检查结合起来,统筹计划,合理安排,既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又要防止检查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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