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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04号 1998年6月26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省局决定三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税收执法检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洪治社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流转税处、涉外税处、所得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管处、计会处、监察室、稽查分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日常事务由办公室负责承办。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今年全省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各地税收执法的情况,着重检查1997年以来的情况,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7年以前制定的涉税文件;重大问题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包括:
  (一)检查各地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各地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二)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各种会议记录、办公会议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
  (三)对前几年查出的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是否已全部纠正。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等。
  (二)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者变相包税。
  (三)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扣除范围;对应税交易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等。
  (四)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界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等。
  (五)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缴税款,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六)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账工作,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
  (七)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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