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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地要把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劳动部门和工会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的主渠道,要强化职能,坚持办好,并免费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再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都应建立劳动服务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负责本社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已有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管理和引导。各级劳动、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所有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和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要加强转岗培训,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下岗职工的培训主要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还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要从市场需要出发,以实用技术培训为主,提高下岗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财政部门在经费上要给予一定补贴,劳动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
  七、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都可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即全省统一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缴纳。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与国有企业职工同样的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房改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同原企业职工同样对待;缴纳租金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减免。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入学,应减免学杂费,减免幅度由各地市确定。要尽快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整体综合效应。
  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从今年六月起,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补发。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努力提高基金的收缴率。今年内,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完全到位,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并按照中央规定,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系统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997]40号文件的规定,把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并加快社会化管理的进程。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我省除西安、宝鸡、咸阳、渭南4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外,不再开新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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