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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四、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第一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二年按75%发放,第三年按70%发放。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含个人缴费部分),并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的待遇按我省规定执行。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部分,中央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按二分之一解决,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解决,地县属企业由地县财政解决。同时,运用中央财政调剂给我省的资金,对各地市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劳动厅商定。国有独资赢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承担。
  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1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5%提高到3.5%,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5%,个人缴纳1%。个人和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安排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前提下,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暂可集中一定数额用于主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各地市当年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将其中的15%上解,作为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支持困难地区和下岗职工较多、再就业压力大的地区以及特困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除失业保险基金外,各地已经开辟的专项行政性收费和社团、社会捐赠等措施可以继续实行,以补充社会筹集资金的不足。长期停产的企业,其清理回收的货款、出租闲置场地、房屋、设备、车辆和转让固定资产、处理库存原材料的收入应首先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
  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专户,银行按养老统筹金计息。资金的安排,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按计划逐月拨付。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五、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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