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发给《下岗职工证》。下岗职工凭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下岗职工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得安排其下岗。对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一般不要安排下岗。对复转军人3年内不要安排下岗。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后,要通过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新的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妥善分流。
三、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服务
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称“再就业服务站”。不得由职能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下岗职工变动情况。同时,要与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就业和培训信息,为下岗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再就业服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由企业党政负责人担任或兼任,并视下岗人员数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包括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不能领取工资达3个月以上,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已经提前内部退养和已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的,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应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本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本地企业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对本行业内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职工,也可接受企业委托,管理零散的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