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纳税人如对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发生的争议,应以市地方税务局的裁定为准。
第五章 税额计算
第二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占用不同地段等级的土地,应按各地段土地分别适用的税额标准计算纳税。不能准确提供所占各段土地等级的,应按所占用各段等级中最高地段等级的税额标准计算纳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尾数超过半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不足半平方米的免予计算。
第六章 纳税申报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认真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据实申报企业的占地面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方可延期申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1、新征用土地的;
2、新购入房地产占用土地的;
3、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
4、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
5、其它土地使用权属变化的。
第七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税款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税款在十月份缴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在四月份一次缴纳全年税款。
第二十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自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次月起计算缴纳;纳税人新占耕地,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应按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缓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