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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采取什么方式取得城镇土地使用权,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或土地使用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明确后,从土地使用权确定之次月起,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纳税。
  第十条 出租使用权的土地或出租房产占用的土地,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含出租房产占用的土地)人(拥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人)不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无偿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土地,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章 计税依据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对已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所确定的面积计算征收。
  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占地面积,按税务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不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双方或多方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各自所占用的面积计算征收。
  第十六条 双方或多方共用同一建筑,各自占用土地面积难以划分的,应按所使用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公式为:
  应税土地面积=(实际占用建筑面积/建筑总面积)×占地总面积
  第十七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占地面积或纳税人对占地面积计算有争议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先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章 税额确定

  第十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按大地税发[1997]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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