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
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 [1998]第65号 1998年5月12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逐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规程。
第一章 征税范围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四条 城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委建制的地区。
第五条 县城的征税范围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
第六条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第七条 工矿区的征税范围需经市或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章 纳税人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